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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考11345文体写作押题复习资料

2021-06-23 13:41:57   来源:深圳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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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第一部分

  重点难点:

  1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

  2 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

  3 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

  4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 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 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 “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 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 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 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 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

  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 城市环境、 区域环境、 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2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 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

  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 60 多种化学元素, 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 有计划、 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 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⑴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 * 海克尔在 1866 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70 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 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3 生态系统的组成(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⑴生产者。 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 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⑵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

  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 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⑷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4 生态系统的功能

  ⑴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⑵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 它们与环

  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食物链概念◇ 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营养级概念◇ 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 4 至 5 个营养级。

  1/10 定律◇ 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 1/10 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 1/10 定律)。

  生物放大 ◇ 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 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 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 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5 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 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 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

  ⑴自然环境的破坏, 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⑵环境污染, 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 使环境质量下降, 以至危害人体健康, 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 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 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 加剧环境破坏。

  当前的环境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 出现了全球性的 3 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臭氧层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 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 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 3 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

  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 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 显然是错误的。 人口增长过快, 会刺激需求和生产, 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 资源破坏、 能源危机、 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社会难题之一。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 经济发展两方面, 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在发展中国家, 要摆脱贫困、 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 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 会造成资源、 环境也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 从而导致资源枯竭、 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 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 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 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6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可能简答或论述

  ⑴环境问题的解决, 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 从而导致资源枯竭, 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 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⑵在人口、 资源、 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科学是在 50 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50 至 60 年代, 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发展很快。

  70 至 80 年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 而科学技术、 生产、 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1954 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环境地学, 环境生物学, 环化学,环境物理学, 环境医学, 环境工程学, 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 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及其目的任务、 原

  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等。注意以下两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部门法学学科。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⑴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⑵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⑶人工环境,也叫做人为环境或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如城市、 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⑷自然资源◇, 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⑸可更新资源◇, 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资源,

  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⑹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⑺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

  体。

  ⑻生态学◇是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⑼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⑽1/10 定律◇ P13 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的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 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 定律。

  ⑾生物放大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⑿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比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境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⒀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⒁第一环境问题, 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⒂第二环境问题, 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⒃环境污染主是指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 使环境质量下降, 以致危害人体健康, 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第二部分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 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

  日本称“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

  面:

  ①同保护、 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 但认为阶级性

  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 性质和特点, 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 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 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 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 《环境保护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⑵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①保护人群健康,

  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 在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 包括国家、 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 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 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 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某些珍稀动物, 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

  熊猫、老虎, 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 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 光照等, 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说, 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马戏团大象, 农民种植的庄稼, 草原上放牧的牛羊, 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部分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 在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 包括国家、 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第三部分

  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 主要的历史事件, 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

  1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时间: 18 世纪 60 年代 ~20 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

  1873、1880 和 1891 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 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 1873 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 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

  发展较去快的国家, 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

  1863 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 1906 年修订)、 1876 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 1913 年英国《煤烟防治法》 ,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 1896 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 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 即大气和水的污染, 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

  时间: 20 世纪初 ~20 世纪 60 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 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如噪声防治、 固体废物处置、 放射性物质、农药、 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

  时间: 20 世纪 70 年代 ~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 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⑵60 年代末和 70 年代初, 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 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 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

  ㈠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 3 世纪, 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 《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

  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

  西周时期颁布了 《伐崇令》 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 极为严厉。 (2000 年出过题。 )

  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

  《唐律》 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 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

  ㈡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 ~1973 年

  195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 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 荒地和其他资源, 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 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 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 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 1973 年 8 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 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

  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 1978 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 1982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 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三点记住○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 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部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 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⑴从实践意义上说, 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⑵从理论意义上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 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 9 条第 1 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 滩涂除外。”

  第 10 条第 1、2 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这些规定, 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 9 条第 2 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 10 条第 5 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 22 条第 2 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 51 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 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 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

  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 1989 年 12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 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⑴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⑶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⑷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⑸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⑹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⑺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⑻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

  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内容(客观题)◇

  分类○

  ⑴土地利用规划法; (国土整治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

  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 1989 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 1993 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⑵环境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 在污染防治法中, 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

  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

  198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6 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⑶自然保护法;

  ⑷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4 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

  三类环境标准◇

  ⑴环境质量标准; (开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 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⑵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

  标准是 1973 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 70 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⑶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 200 多项, 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

  1997 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 项,行业标准 29 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 11 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79 项,监测方法标准 231 项,标准样品标准 29 项,基础标准 11 项。)

  ⑷样品标准(后增加的)。

  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⑷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部分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1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 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 任务、 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 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⑴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⑵其次, 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 必须从整体上、 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⑶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事业单位来进行。

  2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 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 在起草、 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 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

  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 物物相关规律、 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 负载定额规律、 协调稳定规律、 时空有宜规律。

  ⑵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 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 WCED)于 1987 年在其报告 《我

  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⑶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

  ⑴“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改变其中一个事物, 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维护生态平衡, 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 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 能量在不断地流动, 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 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 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 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 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 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

  另一方面, 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

  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 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 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

  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 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 (可能论述) ★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

  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

  ②其次, 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⑶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 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⑷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

  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 ★

  可持续发展,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⑵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⑶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⑴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 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⑵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⑶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 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重点难点内容)△

  ⑴人类社会、 经济的发展, 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⑵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综上所述,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因此,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 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概念○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 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 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 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 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⑵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 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真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 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

  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 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 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 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 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

  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包括

  正、负两方面影响, 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 它们必须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 它们或产生正面影响或产生负面影响。就环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注意掌握的概念

  ⑴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⑶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⑷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 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⑸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⑹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⑻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中负面的影响称为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⑼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 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⑽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

  的转变。

  ⑾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 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 - 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 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第六部分

  1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环境与资源管理概念

  ○ 是国家要用行政、 经济、法律、 科学技术、 教育等多种手段, 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 调整和监督, 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管理四项原则记标题(客观题)○

  ⑴综合性原则

  ⑵区域性原则

  ⑶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⑷规划和协调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范围(客观题)○

  ⑴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⑵广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⑶更大范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有的国家把环境与资源管理扩大到相关方面,认为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资源养护等也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

  2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历史发展

  现代环境问题产生于产业革命以后。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

  ⑴早期限制阶段

  从产业革命 - 本世纪初,消极被动。

  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工业生产引起的第一代污染。

  进入公害发生期。

  ⑵治理时期 20 世纪初 -60 年代,进入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⑶综合防治时期 20 世纪 60 年代 -70 年代。 1979 年 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

  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贯彻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①实行区域综合是,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 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②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③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④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⑤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与资源管理对策的新发展。

  ⑷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20 世纪 70 年以后 - 目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3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的原因

  ⑴在 20 世纪 70 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

  ⑵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综合的方法和措施, 从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中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⑶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在宪法里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和对策,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主务,把“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职责”规定为宪法原则。

  ⑷这样只有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全面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4 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外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⑴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⑵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

  1970 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

  ⑶设立行政部一级专门机构。

  ⑷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如美国、日本)

  ⑸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4 次调整( P92)○

  ⑴建国以后 70 年代初,有关部、委兼管。

  ⑵1974 年 5 月国务院成立了 20 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⑶1982 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外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

  ⑷1984 年 5 月,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 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 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 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 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5 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10(了解)◇ P93

  略(可能出选择题)

  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 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②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③监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 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导、 协调和解决各地方、 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行政稽查。

  ⑤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告;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⑦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⑧负责环境监测、 统计、 信息工作; 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⑨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管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和协调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⑩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必须掌握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 法律、 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 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部分

  注意掌握每一原则的含义、立法依据及意义 (历年必考)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法所确认、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立法、司法原则。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⑴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⑵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⑶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⑷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⑸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每年都会涉及)

  1983 第 12 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环境保护会议,进一步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并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确定了环境保护同人口问题一样,是一项基本国策。

  含义○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经济建设、 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的统一, 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2 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比较

  ⑴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 “协调发展”的思想。

  ⑵“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需要, 是指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包括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这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限制, 是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对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⑶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项建设作到三同步, 是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

  其中有两个重要环节, 一是同步规划, 一是同步建设。 同步规划主要是解决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解决合理布局的问题。 同步建设主要是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交通建设中同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协调发展, 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的需求和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贯彻这一原则

  ⑴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⑶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去。

  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含义(P102)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 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 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为主, 不是代替治理措施, 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的提出原因○

  ⑴环境污染与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

  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⑵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 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⑶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 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基于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1980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这种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决定,都能在最早阶段即充分考虑到资源保护及其他的环境要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作的作用△(可简答)

  ⑴我国在建设过程中难以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污染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一种投资少、收效大、把三种效益统一起来的卓有成效的措施。

  ⑵采取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 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

  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贯彻○

  ⑴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就是要对工业和农业、 城市和乡村、 生产和生活、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 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⑵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为了贯彻了“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

  度”。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到: 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 合利用; 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

  4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含义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 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用

  ⑴我国现有的工业企业和各种资源的开发,由于设备、技术和管理上的多种原因,

  一般来说对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较低, 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资源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资源的浪费造成的。

  ⑵我国的财力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通过奖励综合利用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的贯彻(八点)(注意看一下)

  ○P105 略

  ①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②对矿山、 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要加强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要优先发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要执行“综合勘探, 综合评价,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③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④企业排放的、 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 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⑤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外,企业可以自销。

  ⑥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 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企业出口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外汇分成。

  ⑦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 社会效益大而企业不受益的项目,

  应纲入国家计划, 予以扶持; 银行可予贷款扶持, 还贷期限可延长。 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综合利用设备的更新改造。

  ⑧国家建立综合利用奖惩制度,对发展综合利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

  5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概念

  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

  70 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公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主张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消除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

  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

  我国的观点○我国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曾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贯彻三点(简答或选择)◇

  ⑴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⑵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 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

  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的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首先选择危害严重、 群众反应强烈、 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 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

  熟的项目。

  6 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论内容

  这个理论认为: 空气、 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环境的公共委托理论内容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共有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以公共财产论、 公共委托论为根据, 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

  1970 年 3 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公民环境权(名词或选择)

  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宣言提出的 26 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 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民主原则的贯彻○

  ⑴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注意《民法通则》第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有通风、采光。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保证了公民的通风、采光权。

  ⑵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首先在 《宪法》 中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⑶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 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⑵综合利用原则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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